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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評選(收件至3月10日止)

臺北市114年度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

114年2月11日北市教特字第1143038147號函修訂

壹、依據

一、 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
二、 臺北市身心障礙白皮書及臺北市資賦優異白皮書。
三、 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發給數額認定要點、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臺北市政府104年7月21日府授人考字第10430799200號函。

貳、目的

一、 激發從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員尊重生命之理念,主動積極服務特殊教育學生,以確保學生教育權。
二、 表揚特殊教育楷模,提振特殊教育人員士氣,增進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發展。

參、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 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肆、辦理期程

一、 各校初審及報名資料繳交:114年3月10日(星期一)前。
二、 教育局複評:114年3至4月。
三、 教育局表揚頒獎:另行通知。

伍、推薦對象及資格

本學年度於本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服務之下列正式編制人員(不含本學年度留職停薪者):

一、教師組

(一) 特殊教育學校教師。
(二) 高中以下學校身心障礙類或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班教師。
(三) 高中以下學校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之導師或科任教師。

二、行政組: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含校(園)長、主任、組長、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教師。
三、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陸、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

(一) 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二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於現職單位服務滿一年。
(二) 未受刑事、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三)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四)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二、 積極條件:具下列推薦事蹟之一者

(一) 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
(二) 長期奉獻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
(三) 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有具體成效。
(四) 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
(五)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成效。

柒、推薦名額及資料

一、推薦名額:

(一) 每校每組別至多推薦1人,每人限推薦1組;若無適當人選,得不推薦。
(二) 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本局行政訓練之教師(含主任),每校至多推薦1人,不計入原校推薦名額。

二、 繳交資料:114年3月10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寄送至臺北市立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地址:100234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1號)或於報名日期上班時間內,自行送件至臺北市立大學勤樸樓1F特殊教育中心。請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黏貼於信封。包含下列文件:

(一) 核章之推薦表正本(以10頁為限),並檢附必要之佐證資料,如證明文件、補充資料等,以20頁為限。
(二) 教師證影本(薦送教師類者應附合格特教教師證或合格教師證,行政類者亦須檢附)。
(三
) 聘書影本(任教、或擔任、兼任行政職務經歷之證明)。
(四) 服務年資證明影本。
(五) 遴選及推薦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影本1份。
(六) 個人生活照4張電子檔,開立個人雲端供承辦單位下載。(以教學現場照片為佳)

捌、評選方式

一、    初審:由各校進行初審及推薦,經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或學校行政會議會議通過後依限提送。

二、    複評:本局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民間團體代表,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審,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詳細須知請參考教育局公文及評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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